出租屋内燃气灶发生爆燃 ,租户受伤 ,谁来负责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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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11 7:54:21

如果出租房发生火灾

房东和租户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损失由谁来赔付 ?

案情回顾
判决结果生效判决认为 ,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 ,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 ,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 ,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燃气灶发生爆燃 ,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 ,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 ,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 ,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 ,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 ,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 。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 ,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 ,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 ,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 ,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 ,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 、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 。故判决 :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 ,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 ,燃气公司 、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判决依据
阿消提示消防安全事关家家户户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当明确自身的消防责任履行安全防护义务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 ,2021年9月 ,涉案房屋发生火灾 ,徐某被烧伤 ,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损 。

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 ,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 。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 ,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十几年未更换 ;事故发生前 ,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 。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 、某燃气公司 、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薛强表示 ,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 、法律关系复杂 、损害后果严重 、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特点 ,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赁及管理 、电器 、燃气等操作合规性问题编织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框架内 ,确定责任主体 ,落实法律责任 。

本案中 ,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识 ,出租方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责任 。

作为公众 ,应当增强防火和安全意识 ,关注两个“风险点”——防范取暖用具起火的风险点 、防范电器设备起火的风险点 。同时做到四个“不” :不违规操作厨房用具 、不使用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 、不堵塞消防通道 、不进行电动车违规充电 。

作为房东 ,其系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应确保出租的房屋设置有安全出口 ,配备有灭火器 、逃生梯等消防设施 。平时要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 、燃气等设施 。

作为租客 ,也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 、结构 、消防 、用电 、用气安全要求使用房屋 ,及时发现 、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 。